对“有照无证”(即: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拒不改正的,按无证经营查处。待市教育局出相关设置和审批文件后,按规定再给予。
对“无证无照”(即: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待市教育局出相关设置和审批文件后,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办学许可证:资格:
资格一: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资格二: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董(理)事会构成
培训机构董(理)事会有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 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经验。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等
监事会构成
培训机构监事会由党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 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机构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等无犯罪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较高政治素养和教育管理能力,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PS:以上内容如有问题可联系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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