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教师资格“财产权”详解
中山
[切换城市]

教师资格“财产权”详解

更新时间:2016-06-02 16:00:19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中山 > 石岐
类别:教师培训
地址:兴中道5号颐和中心9层917
财产权是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学生的财产权常常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因此学生的这项权利就成为了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下面总结一下常见的几种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况:
一、教师侵犯财产权的表现
(1)没收。学生有时会把自己的私人娱乐物品,如游戏机、手机、课外书籍、小说等等,往往导致上课分散注意了,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因此常常有老师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并长时间不予归还,甚至永不归还。这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正确的做法是课堂上没收,放在讲台上,当下课时就要还给学生。当然如果是凶杀等不良内容的书籍,就可以永远没收不予归还。
(2)损毁。教师常常有损毁学生物品的行为,例如:发现学生在上课时看“课外书”然后就撕掉了书籍,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3)罚款。有些教师会规定一些罚款的款项,例如上课迟到了罚2元,没有完成作业罚5元等等,用这样的方式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尽管这些罚款充当班费,没有放入教师私人腰包,但是依然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因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校都没有资格对学生进行罚款。
二、学校侵犯财产权的表现
(1)乱收费。有些管理不严格的学校会巧立各种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这些费用不仅不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收取的费用,而且费用收取和运用的整个过程还非常不透明,很显然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2)推销各种商品。学校有时会充当推销员的角色,向学生推销一些商品,例如豆奶粉、学习机、电子词典等等,并且诱导甚至强迫学生必须购买,学校并不是盈利性组织,也不是商家企业,很显然这样的做法同样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三、学生家长侵犯财产权的表现
没收学生的压岁钱。压岁钱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表达的是长辈对晚辈的美好祝福。压岁钱属于学生受赠的财产,因此家长或者监护人不能没收学生的压岁钱,而应该代为保管,直到学生年满十八周岁时再还给学生。
除上述几种常见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获得的奖金或者奖品等财物,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家长都不能占为己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属于学生的,同样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替未成年学生代为保管。
以上就是对常见的几种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总结,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中公资深讲师杨雪解析
注:本文章用于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版权为“广东中公教师考试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或摘编。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公教师考试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来自广东中公教师考试网未经允许 禁止转载
中山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11月15日
注册时间:2016年04月13日
UID:285311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