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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中山相关手续政策办理服务咨询

更新时间:2021-09-26 10:15:25 浏览次数:123次
区域: 中山 > 古镇
一、受理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分局窗口(或所属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中山鑫博教育咨询服务-龚老师
二、受理对象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符合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可申请入户。

四、设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入户登记条例》


五、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根据申请人自身实际情况对应上传所需材料,如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的相关证明等。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对应的落户类型,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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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的相关证明(或审核表);

4、紧缺适用人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从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月份);

5、申请人的居民入户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入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入户簿、居民身份证。

7、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入户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入户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入户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入户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七、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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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

2.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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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入户簿,不收费。入户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

文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入户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入户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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