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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山中山社保生育保险

更新时间:2020-05-22 13:58:02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中山 > 石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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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生育津贴与职工工资有什么关系?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3、为什么男职工也要购买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就业性别歧视。因此,职工不分男女,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4、产妇没有工作,产妇丈夫的单位已为其丈夫购买生育保险多年,产妇生完小孩后能不能用其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果男方是职工且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配偶是未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但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的,则不能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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