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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中山

更新时间:2016-03-14 10:03:15 浏览次数: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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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2015年5月11日,《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12月1 日正式实施。届时,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不仅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可实报实销,还可领取生育津贴以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定为多少?由谁缴?相关待遇怎样计算?昨日下午,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办法》。
回顾老办法:顺产3000元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前,中山有实施生育保险,但仅覆盖国企职工,人数约几万人。
2010年6月起,我市调整社会医保政策,取消生育保险作为单独险种,并入基本医保。
“当时采取的是包干制,顺产一次性给予定额生育医疗费用共3000元,剖腹产则给予4000元。”该负责人介绍。
新政策由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
本次《办法》实施后,将基本覆盖中山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初步统计,大概160万人。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按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该负责人说。
新亮点1:丈夫参保老婆未就业,也能享受生育待遇
与此前政策不同的是,新政还关注到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比如丈夫在中山参保,但老婆未就业的情况。
《办法》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参保男职工的妻子无论在中山生育还是在市外生育,均可按照目前顺产3000元、剖腹产4000元的标准享受医疗费用待遇。”该负责人称。
新亮点2:产前检查实施定点医疗机构
《办法》还规定,参保职工在产前检查前,应当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办法》实施后,职工在本市定点机构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该职工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的12个月内,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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