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中山劳务派遣公司A代办中山社保B代签劳动合同
中山
[切换城市]

中山劳务派遣公司A代办中山社保B代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8-09-19 10:22:23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中山 > 石岐
中山劳务派遣公司,代办中山社保,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
我司专业提供:中山,中山五险一金代交,中山劳务派遣代理,代签劳动合同,社保及代发工资,中山业务外包等核心服务,详情咨询13710019423,梁爱秋,微信同号。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山劳务派遣公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于2003年成立,总部在广州,在广东省21地级市都设立了自有的分公司,中山社保外包直接可以通过骏伯人力集团中山分公司自营操作,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5年,经验丰富。我们的每一位客户都会安排“一对一”的专人服务,贵司只需要对应我司一位HR客服即可完成与其他部门的衔接工作。截止到目前,骏伯公司已为近1000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在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如能达成合作,我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电话咨询:13710019423 梁爱秋 人事外包经理
办公Q Q号92467234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室。
中山其他商务服务相关信息
5月7日
注册时间:2012年10月26日
UID:33630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