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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法之产品质量责任

更新时间:2016-08-30 16:36:07 浏览次数: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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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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