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 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办材料: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榆林市商务局规定为例)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3份)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3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原件3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3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公司新设的要求以及办理前置审批时间
中山公司注册/年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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